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文海宣
认为同方公司开发的“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播放《快乐大本营》侵犯了自己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快乐阳光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63万。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快乐大本营》系由湖南广播电视台编排、摄制并播出的大型综合系列娱乐节目,长期以来在市场上取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经合法授权,快乐阳光公司依法对涉案剧目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查,“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系由同方同时生产,该产品设置了影视点播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该产品点播包括涉案剧目在内的节目。为查明案件事实,快乐阳光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公证处购买了“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一台,并对涉案综艺节目进行了在线点播播放。对此,同方公司对涉案节目的使用并未取得有效授权。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同方公司未经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涉案剧目在网络上播放,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快乐阳光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同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3万。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