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那坡法院 | 作者:农卫忠农国杰
9月16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钟军国有期徒刑三年。
43岁的钟军国是那坡县德隆乡规乐屯一村民,好酒如命的他平时无事总要喝上几盅,每次喝醉酒后就爱到邻里各户进行吵闹。
2015年3月1日凌晨2时许,一顿饱酒后的钟军国来到屯里的刘华家,先用斧头打砸其厨房二楼的木门,进入厨房后没找到东西吃,就带上三包盐巴出门。路经屯里杨明理家厨房时,又想进到杨明理家找东西吃,在多次喊叫杨明理不开门后便用脚踢杨明理家的厨房木门,但被杨明理骂走。返回的钟军国不甘心,又到刘华家厨房一楼,用石头打砸刘华家厨房一楼木门进入厨房,在厨房一楼内,因找不到烟抽便用打火机点燃地上的干八角丫,干八角丫点着后迅速燃烧,钟军国见火势越来越大无法扑灭,在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措施的情况下就迅速逃离现场,当屯里群众前来帮灭火时,他听到群众嘴里在骂他,他又向群众扔瓶子和用木棍追打群众,阻止群众前来灭火,最终致使刘华家厨房一楼里的柴火、部分建筑模板、电线被烧毁及厨房天花板被烧裂。
经现场勘查,刘华家与其他四农户共一排,均为砖混结构楼房,若当晚群众不及时发现和抢救,就会危及其他农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主审法官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钟军国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钟军国犯放火罪事实清楚,所举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钟军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最终做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