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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害致人死亡 “95后”小保安被判13年
  发布时间:2015-09-18 09:21:25 打印 字号: | |

     中国法院网讯 (邹慧)  因酒后发生口角,冲动致人死亡的“95”后小保安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2015年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认定,2014年10月29日3时许,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司保安队长在大兴黄村某铁路局配餐中心宿舍楼院门口,因琐事与另一保安队员的家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为了给自己的队长“出头”,在酒精的刺激下持刀将该保安队员的家属郝某刺伤,致其死亡。次日,张某在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的近亲属提出了共8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撤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张某犯罪以后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张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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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