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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利局原局长退休后受贿40万出庭受审
  发布时间:2015-09-16 15:25:34 打印 字号: | |



    本报防城港9月15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水利局原局长王群力已经退休十余年,却因一时糊涂收受贿赂40万元。好在知错能改,主动将赃款交给纪委,并投案自首。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受贿案。
    被告人王群力,1944年出生于钦州市,曾任钦州市水利局局长(正处级),2004年退休。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群力利用其儿媳黎伟经(已判刑)担任钦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及出任钦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与设备招标业主代表和评委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经营管材生意的龚建良(另案处理)的好处费共计40万元人民币。收到赃款后,王群力给了儿媳8万元,让她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龚建良关照,为龚建良谋取不当得利。后龚建良所属的公司得以顺利中标。
    王群力供称,2010年的一天晚上,龚建良打电话约他。见面后,龚建良说是一个姓彭的领导叫他来的,当时龚建良将写有参与招标的公司和工程标段的字条交给他,并把包丢在他房间的桌上就走了。收了钱后,王群力心里一直不安,想到自己参加工作几十年,一直保持廉洁,曾想过把钱交给纪委来处理,但当时彭某还在任局长,不敢得罪他,又怕对儿媳工作不利,所以就没有上交。也曾考虑过把钱退给龚建良,但龚建良不肯接收。2013年12月,彭某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当月底,王群力就把40万元赃款汇到纪委的账户上,并到检察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群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群力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处罚。且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及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王群力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交了三份刑事判决书,即黎伟经受贿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和龚建良行贿一案的判决书,只追究了龚建良行贿灵山水利局局长的事实,其他都没有追究责任。
    辩护人认为,王群力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为龚建良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判决书证实谋取的都是正当利益,且龚建良提供的水利管材都是合格的,没有对国家的财产造成损失。王群力退款后,主动投案,且其已经年满70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凰汇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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