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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第一例人民陪审员参审减刑案件顺利审结
  发布时间:2015-09-06 16:02: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天津二中院审结了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请的罪犯张某某犯受贿罪减刑建议案,这是天津二中院第一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减刑案件。陪审员参审,进一步增强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体现了阳光审理的工作思路。为确保参审工作顺利进行,天津二中院从四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简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天津二中院积极推进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由审监庭负责筛选案件并提出安排人民陪审员申请,具体人选从天津二中院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产生。
    二是筛选典型减刑案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简称三类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据此,罪犯张某某所犯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是典型的三类犯罪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更具典型意义。
    三是做好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开庭审理前,做好各项协调通知工作,告知人民陪审员开庭事宜,协助办理出入监区手续,并为其准备减刑假释相关法律规定备用。该案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同年8月14日在河西监狱监区法庭内顺利开庭审理。
    四是保证案件合议充分。合议阶段,在审判长组织下,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评议意见,表示第一次参与减刑案件审理,开庭程序规范,案情直观清楚,案件焦点明确,并对证据材料认定、量刑幅度调整方面发表具体意见。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天津市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试行)》规定,该案减刑标准应从严掌握,依法将减刑幅度在执行机关呈报一年的基础上,减少二个月。
    下一步,天津二中院将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形成工作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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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