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案件快报
“预存5000增值5万” 白送家电还倒贴? 误解商家促销语 消费者诉求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8-25 09:26:18 打印 字号: |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晓莉
 

    “预存50增值500”是某家电销售公司一家门店的开业促销活动。可对于活动内容的理解,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却产生了分歧,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承诺,就其购买的100份50元预存款予以增值,即给付消费者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退还预存款5000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要求增值5万元的诉请未能获得支持。

    去年12月,某家电销售公司的一家新店开业,为集聚人气,该店推出了多项促销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了促销广告。其中一项活动为:“预付人民币10元增值200元,预付50元增值500元。购空调、冰洗、厨卫、彩电满1500元抵100元,满2000元抵200元,满3000元抵300元。”

    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顾先生收到这份广告后,考虑到家里正在装修需要购买家电,便前往选购。

    当天,顾先生先在该店选购了3台彩电,价格为7000余元,其向店内促销员支付了50元,并取得收据一张,上面写明顾先生预付订金50元。后来其又挑选了3台空调、1台洗衣机,总价为1.7万余元,并向店内促销员支付了200元,取得收据一张,上面写明顾先生预付现金200元。此后顾先生又向该店收银台支付了现金5000元。

    顾先生满以为根据促销活动,他支付的5000元可以增值为5万元,不仅可以将心仪的家电免费带回家,还能从商家处获得剩余的增值款。然而商家的答复未能如其所愿。因就优惠活动的理解不一,顾先生将家电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顾先生坚持认为收据上载明的预付款50元、200元系其预付的货款,而其支付的5000元系根据家电销售公司的优惠活动所预存的100份每份为50元的预存款,故家电销售公司应当根据其承诺的优惠活动,向其支付预存款的增值部分5万元。

    对此,家电销售公司认为其所推广的促销活动并非是顾先生所理解的内容,而是实际需要购买特定的商品且满一定的金额,且增值部分应用来抵扣货款,并不以现金支付。顾先生支付的50元和200元即为其购买的预存款,分别增值为500元和2000元后冲抵抵值的部分。例如在顾先生的第二笔订单中,其购买了价格为1.7万余元的家电,根据广告可享受5份“满3000元抵300元”活动和1份“满2000元抵200元”活动,故最多可用增值部分抵值1700元,因其购买了1份“预付200元增值2000元”,故可抵扣货款1700元。同时,家电销售公司还认为顾先生所支付的5000元系其支付的部分货款,并非100份能够产生增值的预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对促销活动内容的理解不一,其中家电销售公司的表述虽有哗众取宠之嫌,但也能够为一般消费者所理解,且其解释也较符合实际,而顾先生的解释却有悖价值交换原则,故对其要求家电销售公司支付预存款项增值部分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顾先生要求退还预存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虽其坚持该款项为购买的100份预存款,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款应为其所支付的部分货款,消费者与商家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消费者要求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故依法对该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家电销售公司应就因此取得的财产5250元予以返还。

    ■案后余思■

    本案中,法院虽未支持消费者“预存5000增值5万”的诉请,但商家的此类推广活动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应在宣传广告上使用消费者能够清晰理解的表述,避免语焉不详、哗众取宠,销售人员也应当就推广活动内容向消费者作详细的解释,避免产生误解。唯有如此,才能为消费者营造更加良好的购物环境。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