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兰钰烨
8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柳州市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站协检员林某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林某担任柳南区太阳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协检员,为谋取单位给其个人检疫费提成的私利,在未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先后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共计56份,致使大量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生猪未经检疫而顺利进入柳州肉联厂屠宰场宰杀并流入市场,给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