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机制推出后,执行异议程序根据工作特点,也在审查工作中进行了部分对接,在工作中推行新模式,努力做到即时开庭、即时合议、即时宣判,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近日,在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天津二中院依法查封了多套房产。刘某等9名该房产住户不服,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天津二中院在异议审查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合议庭当日听证后,当庭进行了宣判,并当庭送达了执行裁定。天津二中院公正高效的审判作风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执行异议中,刘某等9名住户主张其在天津二中院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订合同》,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居住至今;该集团公司一直借故推脱,迟迟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房屋被查封,9人情绪激动。天津二中院立即安排执行法官下楼接待,并迅速组成合议庭研究案情。考虑到当事人路途较远且人数众多,合议庭决定当日组织听证。听证过程中,刘某等人出示了《房屋预订合同》原件、购房款收据原件及水电费、物业费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已签订书面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居住至今。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议庭裁定刘某等9人的异议请求成立,并中止了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听证会后,合议庭又立即制作了裁判文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至此,该批执行异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