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三门峡7月29日电 今天,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灵宝“1·15”金店抢劫案,被告人郭坤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1月初,被告人郭坤经蓄意准备,先后购买斧头、口罩、迷彩服、摩托车等工具,并携带LUGER手枪一支、制式子弹9发,分别对陕县、灵宝等地的黄金珠宝店进行踩点,伺机抢劫。2015年1月15日17时20分左右,郭坤来到灵宝市瑞金黄金珠宝店门口,携带枪支、斧头进入该店,持枪威胁珠宝店员工并朝向其走来询问的保安邵鹏飞连开两枪,致邵鹏飞当场死亡。后郭坤持斧头将店内部分柜台玻璃砸碎,抢走11条黄金项链后逃窜。2015年1月18日郭坤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1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总价值286142元。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 英 陈 华 张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