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1日讯 (实习生 曹莉彬)一男子在吸食毒品后,与同乡发生口角并将其刺死。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肖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只有初中文化的被告人肖远海是湖北潜江市人,现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六合庄村出租房。2008年,肖远海因盗窃罪被潜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3年6月,肖远海来到北京打工,并开始同老乡一起吸毒。被害人黄先强是肖远海的同乡,较早来京谋生,经营一家麻将馆。两人从小认识,此前并无矛盾。
2013年8月13日晚,肖远海同黄先强、何俊等人一同在肖远海的出租屋内吸食冰毒,后黄先强等人离开。次日凌晨和晚上,肖远海各吸食了一次冰毒。同年8月15日,黄先强驾驶一辆红色轿车搭载肖远海、何俊等人,行驶到其妹妹开设的一家服装加工厂时停下。因与肖远海发生口角,黄先强在同肖远海抢夺刀具时,被多次刺中右侧颈总动脉。后经鉴定,黄先强因右侧颈内静脉、右肺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一小时,肖远海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投案。2013年8月16日,肖远海被警方羁押,同年9月15日被正式逮捕。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肖远海被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是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关,但吸毒系自陷性行为,应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肖远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远海与被害人黄先强系同乡且多次不加节制地吸食毒品,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多次刺切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综合以上三点考虑,其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采取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修英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肖远海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生活抚养费等共计9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肖远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直击■
6月11日上午10点,庭审刚开始,被害人黄先强的母亲胡修英一见到被告人肖远海,便抑制不住激动的情绪,泣声控诉。法官走到她的座位前用言语安抚,她依靠在亲人的怀里,不住地落泪。随后,被告人肖远海被法警带上法庭。
法官问道:“肖远海,你之前因盗窃罪入狱,也接受过相关法律教育,应该知道吸毒的违法性,为什么还要知法犯法?”肖远海表示,因为要跟着老乡一起,也没多想就吸了。
而在描述整个案发过程时,肖远海说,他从来北京以后就开始吸毒,每次大约吸食一两百元的冰毒。这些毒品,有一两次是他自己从老乡那儿买来的,更多时候,是老乡那儿有了他就吸。
长期吸食毒品的肖远海时常精神紧张,陷入被害妄想——自己被人跟踪报复。“因为心里害怕,怕睡着”,进而更加频繁地吸食冰毒,东躲西藏,案发前两天仅睡了两三个小时。经查,事实上并没有肖远海所描述的对其实际进行电话恐吓、人身威胁的事件发生,其家人也没有遭到生命威胁。面对法官对于证据、细节的讯问,肖远海更多的是说,当时大脑一片空白,记不清了。
在法庭辩论环节,胡修英一度情绪失控,嘴里不停地重复,“我就要他死”,并态度坚决地拒绝调解。
陈述环节,肖远海先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即转向被害人家属想要下跪道歉,被身后的法警制止。他表示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然而,离家数年的肖远海,身无恒产,并且长年不与其父母、妻女联系,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近年来,因吸毒导致的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对于禁毒的宣传也在强化,为了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应积极抵制毒品的侵害。
上图为被告人肖远海在法庭上受审。下图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修英失声痛哭。王鑫刚 摄 转自2015年6月12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