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中存在着被执行人可查控实体财产不足,恶意逃避、规避执行等"执行难"问题。为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威慑力,天津二中院根据年初工作部署,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精神,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常态化机制,每季度发布一次,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常态化,助力破解"执行难"。截止目前,天津二中院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83人次,其中自然人50名,法人或其他组织33 个。
一是结合最高法院会议精神,适度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天津二中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为基础,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会议精神,从宽掌握第一条第(六)项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调解结案不自动履行、经调查发现财产但经传唤不到庭等情况,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二是结合被执行人告知制度,事先对被执行人进行相应风险提示。天津二中院规定,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一并发出被执行人告知书。告知书第五项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承担相应信用损失的义务,若被执行人不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二中院将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等相关信息。
三是结合前期发布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形成常态化。每季度对案件进行一次梳理,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员应及时制作决定书,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是借助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发布后,在天津二中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布每一批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