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发布时间:2015-04-16 09: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在审理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被告人郭某某因对被害人刘某心存怨恨,为报复泄愤遂指使被告人赵某某教训殴打刘某。赵某某接到郭某某电话通知后赶至本市河西区陵水道与枫林路交口处的栗子店,趁其不备,持铁棍击打刘某头部及身体后逃匿。刘某倒地后被亲友送至医院抢救时,刘某头部、胸部多处骨折,在治疗2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后并发感染死亡。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在住院治疗后死亡,被害人病历显示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病情曾有所好转,入院第二天有肺感染症状,医院没有给予相应的治疗最终导致刘某呼吸衰竭死亡。刘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多因一果可能性。
    主审法官因辩护人的意见涉及临床医疗等医学专业问题,在征求本案鉴定法医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刑诉法关于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决定由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医师出庭。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住院期间的检查、用药、病人术后感染及治疗、多脏衰竭与被害人脑外伤的关联性等问题逐一进行了专业解答。合议庭在听取了专家辅助人意见后,综合分析刘某病历、法医鉴定意见,判定刘某的死亡是因其头部受到被告人赵某某持铁棍打击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在救治过程中因其受伤程度及个体因素,以至肺感染最终没有得到控制而死亡。最终合议庭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据此,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经天津高院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证据的引入弥补了法官某些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了对案件的认知能力,同时确保了控辩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帮助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为查明事实、解决争议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和制度保障。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