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内部咨询机构议事规则,合理定位天津二中院专业法官会议职能,充分发挥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的作用,天津二中院对原《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主要内容:
1、将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名称改为专业法官会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精神,原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改为专业法官会议,原有委员改称为专业法官,设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咨询会议。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在选任的专业法官之外决定增加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2、增加合议庭直接提交案件上会的新通道
天津二中院对于提交咨询会议讨论的案件,原规定主要采取的是合议庭层报、主管院长决定提交;但对于合议庭认为确需上会讨论,而庭、院长未予提交的情形并无规定。此次修改明确了提交上会的三条途径:即合议庭层报,主管院长提交;合议庭未报上会讨论,院长(含主管院长)要求提交或庭长建议院长提交;合议庭层报未获批准,但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可直接向专业法官会议日常机构申请提交。三条途径确保院庭长提交案件上会讨论的"上对下"通道以及合议庭申请提交案件上会讨论的"下对上"通道的畅通。
3、进一步完善意见落实机制
天津二中院在实行中发现,原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落实监督。此次修改整合了部分原规定,明确了合议庭存在的具体情形,增加了不采纳会议意见时,继续上报分管院长以及转报审判委员会再行讨论等流程。具体规定为:专业法官会议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为会议意见。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进行复议。经复议,合议庭认为不采纳会议意见,或另形成其他意见的,合议庭应层报分管副院长,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专业法官会议未能形成会议意见的,可由院长(含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