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发布时间:2015-02-28 17:04:47 打印 字号: | |
    探索和实践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头戏,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二中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为统领,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为主线,立足法官队伍现状和当前十分复杂的司法环境,重点在合议庭权力运行机制、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办案责任制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构建了开放透明、科学合理、有效制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办案压力逐年增大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主要指标持续上升,实现了审判质量、效率、效果连续多年优质高效运行。
完善合议机制,促进法官积极履职共同裁判

    合议庭是审判组织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建立合议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合议庭集中共同智慧和互相制约的职能,而实践当中"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的问题比较普遍。造成这些问题,既有法官素质的原因,也有机制方面的原因。比如,关于合议庭组成的“定员化”问题比较普遍。除少数法官的跨部门调整外,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合议庭与合议庭之间定期的人员流动,久而久之就容易出现“小团体”、“小圈子”和“心照不宣、互不干涉”的默契办案现象,合议庭成员之间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会滋生“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参与度不高。许多案件,从阅卷、调解、庭审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多由承办人一人包揽,其他成员不阅卷、不把关、只签名。面对每年数以万计的案件量,如果不能激发合议庭成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不仅案件质量难以保证,无形中还会增加外部监督的难度。对合议活动的监督不够有力。目前,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更多地体现在对案件结果的监督方面,对于影响案件质量的庭审、合议等环节的监督还不够重视。针对这些问题,二中院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了合议庭成员随机流动机制。就是在不打破审判庭(部门)编制的情况下,推行“半年一随机”的组成模式。通过信息化平台,以各个审判庭为单位,随机选定审判人员与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这种做法就有效地消除了合议庭组成的“定员化”现象。二是建立了合议保障机制。全面推行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合议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承担庭前阅卷、撰写阅卷笔录职责。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开庭前还需共同研究庭审提纲、明确庭审重点。确立了“平等、充分、自主、连续”的合议原则,保证合议庭成员平等表决、充分讨论、自主判断。要求合议活动必须一次性连续进行,不得因外部干扰而中断。明确了合议顺序,承办人先做案情介绍,再按照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的顺序逐轮合议,防止合议顺序不当影响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判断。对必须合议的事项也做了刚性规定。比如说,追加和变更当事人、允许变更诉讼请求、决定是否回避、重要证据认定、是否庭外调查,这些影响事实认定和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事项必须由合议庭共同研究决定。对于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必须进行“原汁原味”的记录,对于补制的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拒绝签名,否则就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三是建立了庭审、合议笔录质量评查机制。一方面,由院级领导牵头组成庭审评查小组,每周一次现场随机选择一个月前的部分案件,回放庭审录像,调取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和判决书进行现场打分,对发现的问题现场讨论解决办法,评查情况在全院通报。2012年底开始实行这项制度以来,我院共抽查庭审、合议159件次,庭审、合议质量由最初评查的月均81分,稳定在目前的93分以上。抽查方式起到了“以点带面”的监督效果,法官的合议意识也明显增强,履行合议职责更加规范,案件质量也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审判监督庭在每季度末对当季度已审结案件的合议笔录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已结案件的15%,主要是评查是否存在“合而不议”的问题。合议笔录评查情况经过审委会审议后要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审委会对合而不议问题突出的法官可以决定启动倒查机制,对该名法官当季度所有案件的合议情况再次进行评查,根据评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启动约谈机制或问责机制。

    二中院自2012年3月份建立合议笔录专项评查机制以来,截至2014年12月累计抽查案件2926件,实际抽查比例为15.05%。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间,因简单附议、补制笔录等情形被评定为偏差案件的有6件,依照我院规定进行了案件通报和三方约谈。2013年3月以后,没有出现因合议不议问题被评定为差错案件的现象。
改进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提高决定案件和监督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一是限定审委会决定案件的类型,设立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个专业咨询会议,拓展了质量把关功能。通过案件类型化的方式限制了提交审委会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不应由合议庭直接签发的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合议庭拟判处其他刑罚而庭长、主管院长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拟宣告无罪的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等共十一类。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案件还是由合议庭自主决定。2014年初,二中院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专业咨询会议。咨询会议对案件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合议庭可通过院庭长提交程序主动要求咨询,院庭长也可以主动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咨询会议讨论。会议组成人员包括部分审委会委员、庭长和资深法官。建立咨询会议一方面限制了审委会过多裁决案件,为提高合议庭自主决定案件的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持,另一反面也大幅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起到了以公开透明促公正的作用。从2014年4月以来,各咨询会议共召开了17次会议,研究讨论了31件案件,对于提高合议庭裁判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是优化审判管理、差错案件认定、办案责任评定职能。审判委会除决定案件之外,还研究决定本院的审判管理重大事项。加强了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如讨论制定了流程标准化和审判经验规范化的相关文件,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指引。强化了案件质量、办案责任评定职能,具体操作流程是,案件质量专职评查部门提交评定意见、合议庭和相关人员申辩、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无记名投票、评定结果全院通报,实现了案件质量状况和法官责任程度的统筹考量、一体评价。
优化内部监督,着力破解院庭长履职尽责瓶颈
    一是建立了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把关个案质量的平台。近几年来二中院统计发现,不仅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中许多是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而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意见虽然一致,但是按要求提交审委会或专业咨询会议研究后改变了合议庭意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种现象说明了,建立合议庭意见一致即由审判长直接签发案件的工作模式,需要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案件质量隐患,需要高度重视当前法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异常复杂的司法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为此,二中院出台了《关于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庭长、副庭长常任审判长把关个案质量的制度。院长、副院长可选择重大、疑难、复杂且裁判结果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案件,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理并把关案件质量。庭长则至少常任一个合议庭的审判长,副庭长至少常任两个合议庭的审判长,参与所在合议庭全部案件的审理。庭长、副庭长个人是否具体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根据所在庭受案数量合理分配。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把关案件质量,压缩了案件逐级层报的空间。合议庭意见一致且不需提交审委会的,由审判长即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彻底改变了过去多层级把关的方式。正副庭长全部进入审判一线,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庭审、合议等审判业务当中,有效发挥了多年审判经验和业务水平的作用,很好地解决了过去行政审批方式带来了的院庭长角色失范难题。
    自2014年4月至2014年底,全院合议庭的数量为43个,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35个,在全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除适用二审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外,院庭长参审案件3797件,参审率81.38%,其中参审最多的副庭长参审案件402件。
    二是开辟了“上对下”和“下对上”两个通道,在限制院庭长对案件决定权的同时,保障了院庭长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提交权。
    院庭长作为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既不能利用手中权力违法干预案件,同时也不能怠于履行监督责任,任由低质量案件、差错案件乃至“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轻易流出法院大门。为此,我院以“到位不越位”、“透明开放”为原则,开辟了“两个通道”。
 “上对下”通道,即明确了审委会、院长、庭长的职权范围。审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有决定权,而院庭长对案件一律没有决定权。院庭长的监督作用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建议权和提交权这三项权力来实现。第一,院庭长对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案件享有知情权。特别是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群众来信来访、纪检投诉、群体性诉讼、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等案件,在不干预合议庭办案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合议庭说明或解释案件进展、当事人来信来访等情况。院庭长可通过旁听庭审、案件评查等方式掌握情况,但不得随意介入合议活动。第二,院庭长有建议权。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问题的,不得强行要求合议庭按自己意见裁判,但是可以向合议庭提出咨询意见或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第三,院长有提交权。如果合议庭意见与院庭长意见存在分歧,而院庭长认为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由分管副院长将案件提交专业咨询会议讨论,讨论结果如仍不被合议庭采纳,再由分管副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委会作出决定。
 “下对上”通道,即合议庭对于争议较大或是意见虽然一致但仍然“拿不准”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以逐级呈报院庭长咨询,或者由分管副院长提交专业咨询会议和审委会把关的自下而上的通道。建立“下对上”通道,是对合议庭自主决定案件模式的有效补充,为合议庭提高自主裁判质量提供了重要支撑。
科学设立办案责任制,构建“四位一体”的办案责任追究体系
    如果没有追究或追究不力,责任制度再健全也只是一纸空文。以往的办案责任制在如何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方面做得不够充分。具体来讲,与平等决策相匹配的共同负责制还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只追究审判长责任、办案人责任或是按照比例分配责任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合议制度的特点,而且容易带来责任分配和追究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追责过程中“只问案不问人”或是碍于情面“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得办案责任制没有真正发挥惩前毖后的作用。另外,关于责任类型分类、认定主体和轻重等级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惩戒措施也过于单一,这些都成为了追责制度可操作不强的重要原因。因此,我院在改革过程中,建立了以确定基本形式、分清具体类型、明确认定方法、细化惩戒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四位一体”办案责任追究体系。
    一是确定了合议共同责任制。不再按照比例分配责任或者只追究承办人或审判长的责任,而是从“进厂”到“出厂”,合议庭全体成员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开庭审理、案件评议和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负有共同责任,形成了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局面,促进了合议庭成员积极履职、集思广益,强化了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是建立了审判行为责任制度。在规范案件流程方面,将庭审、评议、审限管理、宣判、执行等环节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纳入责任体系。例如存在合而不议、拖延办案、怠于执行、说理释法失误、失当等问题的,都要对照相应的差错情形追究责任。在强化审判活动参与者责任方面,将案件质量责任分解到立案人、审理者、记录员、质量把关者等每一位参与者身上。例如院、庭长监督行为有过错的承担监督责任;审委会主持人、委员决定案件时有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承担相应纪律责任;法律文书检校、笔录制作存在失误的,要承担辅助责任。
    三是建立了主动发现问题的机制。除了通过庭审、合议评查等措施发现差错案件外,我院还归纳了容易出现问题的若干案件类型。比如下级法院对发改提出异议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信访案件,这些案件一律纳入评查范围,并且随着新问题的发现,对评查范围进行了动态调整。
    四是建立了五级差错认定制度。根据法官因故意、过失、重大过失等不同情形,从重至轻依次分为五个差错等级,分别明确了各级差错案件的定义、识别标准和相应惩戒措施。比如说,将一级差错案件定义为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审判执行人员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的案件。对应的具体情形包括,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的;向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汇报案件时隐瞒、虚构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法律文书,导致裁判或执行错误的等等。对应的惩戒措施则是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或限期调离法院。按照这一体例,对其他各个等级差错案件也分别作了规定。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在细化惩戒措施方面,具体到了限期调离法院、调离岗位、停止竞争性晋级晋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诫勉提示等多种形式,大大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同时,针对反复出现差错案件的情况,还确立了“累进制”追责方式,对晋级晋职考核期或年度考核期内出现多件差错案件的,在其中最重差错级别基础上加重一级进行处理。
    在责任认定方式上采用了“票决制”。审委会委员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原合议庭申辩内容对被评查案件的差错等级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换算成分值后确定相应的差错等级,有效避免了审委会委员公开表态过程中情面因素的影响,解决了责任追究过程中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等“干打雷不下雨”、“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使办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到了实处。
    2014年,我院评定五级差错的2件,四级差错的7件。有的因个别证据认定存在瑕疵,有的因为法条认识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存在瑕疵,虽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但经过内部评查,仍然要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