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合议庭职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有效杜绝"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现象,促进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共同裁判、共同负责,天津二中院出台《关于促进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深化合议庭制度改革方面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进一步强化合议庭职能。
一是明确共同参与相关环节。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共同参与环节主要体现在庭审和评议阶段,《规定》强调,合议庭成员还应共同参与审阅案卷材料、庭前交换意见、审阅审理报告、检校裁判文书、判后答疑和信访接待等相关环节工作,并全程记录留痕。特别是对庭前交叉阅卷工作进行了进一步延伸,要求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开庭前合议庭全体成员要针对庭审需要查明的焦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庭审思路、庭审分工等内容,充分交换意见。
二是规定共同评议具体事项。目前审判实践中,对于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决定的、影响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和案件结果的合议事项没有明确的规范。针对此问题,《规定》要求合议庭评议时应当依法履职和禁止弃权,并规定了必须评议的十种事项,包括调查取证、提交新证据、委托评估鉴定、召开庭前会议、缺席判决、提起反诉、追加或变更当事人以及作出裁定和判决等。同时要求,对于庭审中的评议事项必须进行当庭评议或休庭评议。
三是健全质量管理"双向通道"。《规定》完善了上对下、下对上的监督、反馈渠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矛盾纠纷敏感激化且社会关注较高的案件等六类案件,院、庭长可通过阅卷、旁听案件开庭、参与案件评查方式监督督促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充分履责,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合议庭可按规定层报分管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是建立"合而不议"追责机制。《规定》明确了八种"合而不议"的具体情形,包括应当经合议庭评议的事项而没有评议的、将案件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中的内容简单分成几部分作为评议发言的、应当交叉阅卷而没有交叉阅卷的、无正当理由推脱参与判后答疑和信访接待的等等。凡是被认定存在"合而不议"问题的,将根据本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追究有关合议庭成员相应责任,评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