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层面的规制。近日,天津二中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天津二中院审理的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其欲聚敛驾驶员驾驶证信息,为他人车辆处理交通违法罚分,如果张某某能够提供,承诺将支付酬劳。张某某即从天铁集团物流公司窃得由该公司保管的公司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谢某某后获取酬劳1200元。谢某某使用上述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先后到河北省邯郸市交警支队下属各大队、河北省廊坊高速支队固安大队等行政机关,冒用62名驾驶员信息为车号牌为冀DY2999、冀D9Q680等11辆汽车核销交通违法罚分484分,致6名驾驶员驾驶证被扣分12分以上,面临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参加学习重新考试的处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输生产及公民个人生活秩序。
天津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连同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