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天津二中院提出强化案件"当庭宣判"和"判后答疑"以来,天津二中院民一庭以减少裁判文书邮寄送达、加强合议庭直接送达为有效抓手,采取四项措施有效降低裁判文书邮寄送达率,邮寄送达率分别由今年第一季度45.1%、第二季度的49.4%,降至第三季度的33.1%,为加强"当庭宣判"及"判后答疑"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 理清邮寄送达方式的缺点和弊端,强调直接送达的优先性和重要意义,实行部门领导带头、全庭人员参与、判前预防、判后答疑的工作模式,将减少以邮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作为贯彻天津二中院"当庭宣判"和"判后答疑"规定的必要措施。
二是范围上严格控制。原则上要求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慎重把握邮寄送达的适用范围,规定:对居住在市内六区、身体健康的当事人,一般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对群体性案件、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督办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亦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对于坚持要求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并告知其享有要求释法说理的权利。
三是流程上严格审查。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实体上,要求合议庭在适用邮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前,着重审查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特点,同时评估邮寄送达可能引发的信访风险,确认邮寄送达的必要性;程序上,要求邮寄送达前,合议庭必须按照相应流程层报至庭长同意,改变以往邮寄送达的内部性、随意性,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
四是责任上严格考核。将邮寄送达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计入部门内部考核范围,制定严格的奖励考评机制,规定凡是邮寄送达率过高或是以邮寄送达"逃避"判后答疑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推荐资格;而对于邮寄送达率较低、判后答疑工作较好的承办人,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据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