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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首次采用保险担保模式进行财产保全取得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14-10-15 16:12:56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天津二中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激增。截至10月11日,收案共计325件,同比增长128.87%。在天津二中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原告都要求进行财产保全。传统财产保全依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实物,这对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在短时间内筹到钱物相当困难,且随时面临被告转移财产的风险。为及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天津二中院采用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形式提供保全担保,并在日前受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审理中首次适用,对债务人的财物顺利进行了保全,此做法受到当事人肯定和欢迎。 
    2013年12月23日,原告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咨询公司、马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马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2月24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后因被告到期未还成讼。
    立案后,原告要求尽快对被告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以防其知道诉讼信息后转移财产。在得知保全需按比例提供保证金后,原告表示无法在短时间内提供相应资金,后提出另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后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天津二中院在严格依法审查保险相关手续后,本着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对以保险形式提供的担保予以认可,顺利采取了保全措施。
 
(据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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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