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三季度,天津二中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加,共受理该类案件50件,较去年同期增加47.1%,占天津二中院第三季度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总量的71.4%。近期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和特点:
一是相同原告针对不特定侵权主体提起的批量诉讼数量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具有同一作品的侵权主体不特定化、广泛化的特点,被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较为固定,著作权人提起的多为案由相同、损害结果相似的批量诉讼。第三季度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仅原告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原告北京某艺术推广公司提起的诉讼就达29件,超过本季度受理的全部著作权纠纷案件半数。
二是案件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趋同化倾向明显。如原告程某某针对多家出版社提起的侵权诉讼,程某某拥有某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该文字作品被多家出版社侵权使用,诉讼标的和侵权行为相同,审理过程也基本一样。这种情况下,个案的处理结果会对同一原告的其它案件形成强烈的参照效应,一调全调,一判皆判,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的趋同化倾向明显。
三是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出现诉讼洪峰。基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数字时代作品复制的简单化和KTV娱乐业的繁荣发展,音乐作品侵权愈发凸显。长期以来,KTV娱乐业的侵权问题未被广大的KTV经营者重视,导致音乐作品权利人一旦主张权利即出现大范围侵权的现象,出现诉讼洪峰。
四是个案庭审时间大幅增加。如音乐作品的拥有者多拥有几十首,甚至上百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对每一首作品是否侵权都要举证质证,使得个案审理中举证质证环节用时大幅增加,即使每首音乐作品只听部分片断,亦会有一小时甚至数小时消耗在举证质证环节。
(据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