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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审结一起危害野生动物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发布时间:2014-09-12 17:03:21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天津二中院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工作要求,对涉及危害生态环境的案件高度重视,及时立案、重点审理,严厉打击相关犯罪,积极为维护我市生态环境提供强力司法保障。近日,天津二中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2012年下半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龙从他人处购买大雁多只,后将其中4只销售给原审被告人王X林,原审被告人王X林又将所购买的4只大雁销售给原审被告人杜X青,经鉴定,上述4只大雁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额雁;2012年10至11月间,原审被告人闫X峰、孙X杰、董X好伙同董X茂(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采取在北大港水库内投放"克百威"农药的方法,三次毒杀野鸭子等鸟类30余只,后均销赃给原审被告人王X林,得赃款2800余元俵分。后被告人徐X龙、王X林、闫X峰、孙X杰、董X好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杜X青于2012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X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X林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杜X青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闫X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X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董X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X龙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案审结后,天津二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公开该案件审理情况,并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宣传,呼吁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对国家保护动物加强认知,远离犯罪,拒绝购买、食用濒危野生动物,共计5万2千余名粉丝对该案给予关注。天津滨海广播记者获知相关消息后专程来天津二中院就生态保护犯罪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收到良好效果。
(据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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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