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二中院审结烟台百纳餐饮有限公司(简称烟台百纳公司)诉天津芙蓉锦绣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芙蓉锦绣江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市高院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至此,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锦绣江南"案落下帷幕。
原告烟台百纳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中餐类制售、西餐类制售等。 2004年11月,烟台百纳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第1789926号""錦綉江南"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13日。被告芙蓉锦绣江南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先后开办了天津芙蓉锦绣江南公司新开路店和王串场店。在两家店的经营中,被告使用了"图形 锦绣江南(文字)"作为门头招牌,并在店内的菜单、餐具包装袋、餐巾纸盒及企业内刊上使用了"图形 锦绣江南(文字及拼音)"作为服务标识。同时,被告与另一家公司共同使用jxjnjd.cn域名进行企业宣传,其中网页使用了"图形 锦绣江南(文字或文字及拼音)"作为标识,底部标注"天津锦绣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锦绣江南版权所有"字样,网页内容多处出现"锦绣江南"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锦绣江南"商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利益,已经造成相关社会大众的误解和混淆,致使相当部分的社会消费群体以及业内人士真假难辩,影响到自身在华北特别是京津市场的开拓和经营,以及利用多年经营积累的"锦绣江南"品牌价值优势,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其在注册商标过程中得知"锦绣江南"已经注册,主动与原告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商谈商标使用的有关问题。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2013年7月20日前,被告将天津市全部门店名称由"锦绣江南"更换为"渝湘江南",同时将带有"锦绣江南"字样的餐具、点菜本等一并更换,并面向社会公布。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二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受让取得 "錦綉江南"注册商标,该商标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天津芙蓉锦绣江南公司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面招牌、店内菜单、餐巾盒、餐具包装袋以及企业内刊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还在本公司开办的网站上使用锦绣江南标识进行宣传,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天津二中院判决被告天津芙蓉锦绣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办的餐厅经营用品上及jxjnjd.cn网站上使用"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的"锦绣江南"服务标识,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锦绣江南"字号,并赔偿原告烟台百纳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和40000元。百纳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经市高院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了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
(据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