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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分析今年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特征
  发布时间:2014-08-27 11:19:37 打印 字号: | |
    截止8月份,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101%,创天津二中院近十年民商事一审案件受理数量的历史新高。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圆满完成年度审判任务,该庭对今年以来受理的案件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是案件案由相对集中。涉及的案由为借贷、买卖、撤销仲裁、仓储、股权转让等,其中借贷占64.5%(包括贷款合同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买卖占20.9%(主要涉及钢材、煤炭、有色金属等的买卖),撤销仲裁占4.8%,仓储占1.6%,股权转让占1.6%,其他占6.5%。
    二是案件主体呈类型化。上述受理案件中,当事人主体地位相对类型化,如在借贷案件中,银行、小额贷公司、普通企业等作为原告较为普遍,与之相对应的被告大多是自然人和普通民营企业,很少涉及国有、外资等企业。买卖案件中,普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原、被告交叉对应,当事人地位互有更换;往往同一宗货物涉及多重买卖,呈一物多卖特点。
    三是被告拖延诉讼情况较多。该庭受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中,被告方采取"跑路"、"拖延"等手段,影响法院办案效率。法院在送达起诉材料、传票时,经常遭遇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寻到被告,致使直接送达不成,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致使审理周期延长。还有一些当事人采取提起管辖异议、申请鉴定、追加当事人、举报当事人犯罪等手段"拖延"诉讼,借此延长审理期限。
    四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有发生。买卖合同当中的"真借款,假买卖"、代位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因抵押财产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债权多次转让、保理合同纠纷等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处理这类案件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在实践当中如何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探讨研究。另外,在借款合同纠纷当中,债务人常常以钢材、煤炭等动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上述动产在处于仓储单位保管期间经常发生物权变更、财产流失减少等情况,个别案件又因担保财产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致使法院认定担保权成立、存在与否争议较大,给快速审结案件带来困难。
     
(据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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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