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二中院互联网首页开通"减刑假释公示"专栏,将减刑假释案件受理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天津二中院积极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在监区固定地点张贴公告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在全市法院率先实现通过互联网专栏,将辖区河西监狱、长泰监狱、滨海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受理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以能够准确区分并认定每名罪犯为标准,天津二中院将公示内容细化为罪犯姓名、年龄、原审法院、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服刑场所、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及依据。社会公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天津二中院反馈。
开通互联网专栏进行公示, 是天津二中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开工作的一项有力举措,也是后续工作的第一步。下一步,天津二中院将与天津市监狱局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的建设工作,继续不断推进减刑假释审理公开工作。
提供:郭婧 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