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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实行院长庭长参与审案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4-06-05 15:15:26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自实行院、庭长参与合议庭案件审理制度实行以来,充分发挥院长庭长等资深法官的示范作用,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促进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仅以民四庭为例,5月份,庭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共32件,平均审理期限42.25天,当事人申请再审情况较同期明显降低,息诉服判率显著提高。民四庭的主要做法:
    一是严格执行合议庭交叉阅卷制度。庭长、副庭长作为审判长,带头执行合议庭交叉阅卷制度,在承办人庭前阅卷的基础上,审判长在开庭前三日内,进行书面阅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组织合议庭成员固定场所集中交叉阅卷,并进行庭前合议,就审判要点、争议焦点、庭审需查明的重点、当事人诉辩及相关证据情况等进行沟通讨论,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为提高庭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规范庭审流程,有效发挥庭审职能。把握好法官居中裁判与发挥能动作用之间的关系,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辩论在法庭、说理释法在法庭。一方面,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效控制庭审节奏,充分保障当事人庭审各阶段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抓住时机做好当庭释理释法工作,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开展诉讼活动,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正确定位诉讼角色。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客观合理预期自己的正当权益和诉讼风险,实现庭审之查明事实、明辨责任与释法明理、宣传教育的双重职能作用。
    三是认真落实合议制度,做好案件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天津二中院合议制度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基本做到普通案件庭审当日、疑难复杂案件庭审后三日内组织进行合议,且固定合议时间、地点、人员,并由书记员或速录员对合议情况现场记录,原汁原味记录入卷。同时,发挥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指导和审核把关作用,特别是对于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及时发现案件审理中的疑点、难点,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协同合议庭一并高质量审理好案件。
(自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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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