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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记录之二】“耐克”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4-04-28 16:03:24 打印 字号: | |

 背景介绍

    耐克是全球著名的体育用品品牌,生产的体育用品包括服装、鞋类、运动器材等,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第991722号商标的注册人,产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审理情况:以类似隐蔽的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2012年1月5日,深圳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的涉嫌使用近似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的8640双运动鞋被天津海关查扣。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imited)认为该公司出口的运动鞋侵害了其注册商标,将其诉至天津二中院。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分别使用了两个标识。其中,中的部分可以轻易被撕下或脱落,撕下后,剩余留在鞋体上的部分为图形,该部分系由细线沿该图形边缘被牢固缝合在鞋体上,而 部分的边缘并未被缝合在鞋体上;中的部分亦可被轻易撕下,撕下后,剩余留在鞋体上的部分为图形,该部分系由细线沿该图形边缘被牢固缝合在鞋体上,而部分的边缘并未被缝合在鞋体上。即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系在"耐克钩(图形)"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部分,尽管最终呈现的图形与"耐克钩(图形)"具有较大的差异,但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中只有"耐克钩(图形)"部分被缝合在鞋体上,而增加的其他部分却未被缝合在鞋体上,并可以轻易地被撕去或者脱落;一旦增加的部分被撕去或脱落,所呈现的标识与"耐克钩(图形)"完全一致,这与传统侵害商标权案件所使用的方法不同。
    面对此种新情况,合议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考虑到"耐克钩(图形)"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对"耐克钩(图形)"商标进行如此特殊的处理并非意欲使用某种新的标识,而是意图使用"耐克钩(图形)"标识,否则,所增加的部分应当被牢固缝合于鞋体之上。遂认定,涉案鞋品系采取掩人耳目之手段仿冒耐克公司享有权利的"耐克钩(图形)"商标,侵权之故意欲盖而弥章,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2012年12月28日,天津二中院对本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害"耐克钩(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imited)相应经济损失。
案外追记
    本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过去对于采取类似隐蔽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先例,导致多家国际知名品牌维权难度增大。天津二中院在该案审理中,始终秉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不允许任何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发生,有力保护了国内外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评为"2012-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提供:民三庭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