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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记录之一】“路易威登”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4-04-28 15:01:01 打印 字号: | |

 背景介绍

    路易威登于1854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其产品包括手提包、旅行用品、小型皮具、配饰等,在全球享有较高的声誉。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是LOUIS VUITTON系列商标的所有人,长期以来,路易威登为开拓和发展中国大陆市场做出了巨大宣传和投入,在市场中取得很高的知名度。

    审理情况:市场管理者未尽到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同样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012年12月,路易威登在天津某公司开办、管理的市场内11个摊位购买了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月,路易威登向该公司发函,要求其在收到警告函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3年1月,该公司回函称,已采取措施制止了上述11家商户的侵权行为,不允许其再行销售,如有发现,将作出强行退场的处理,同时组织商户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随函附上被告与11家商户签订的保证书。同月,路易威登在该市场内8个摊位(含5个重复售假摊位)购买到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将上诉公司起诉至天津市二中院。
    该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商品的直接出售者,其已经通过要求商户签署保证书等方式履行了市场管理者应尽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侵权商品系在被告市场内销售,被告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在市场内经营的商户所销售的商品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当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的行为。而原告在被告市场内两次买到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特别是2013年原告又从被告市场内8个商户处购买到了侵权商品,其中有5个商铺系重复侵权,3家是新增侵权商铺。这表明,尽管被告在得知其经营管理的市场内存在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后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未起到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效果,故被告主观上仍存在过错,客观上为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013年9月9日,天津市二中院对本案进行宣判,判决天津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相应经济损失。
案外追记
    市场管理者有权利更有义务对其市场进行管理,特别是应当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天津二中院依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通过审理活动,督促市场管理者加强市场的监管与巡查,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育,发挥了法律的规制和指引作用。

提供:民三庭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