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增强案件讨论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天津二中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成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相关规定和运行方式如下:
一、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性质和组成: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是本院内部咨询机构,提供的意见作为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参考;各专业咨询委员会分别由7至11名具有良好的政治和道德品质、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丰富的法学知识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从事审判工作超过十年且审判丰富经验的委员组成。
二、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选任程序:采取广泛征求意见与组织考察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审判业务庭推荐委员人选,职能部门根据推荐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报院党组研究确定。
三、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跨部门的同类型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不一致的案件;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拟改判或再次发回重审的;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述案件应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讨论。
四、召开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必须如实汇报案件基本事实、举证、质证、认证、法律依据及案件处理情况,阐明合议庭意见和庭长、分管副院长意见,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共同讨论,并由会议秘书逐案出具书面的《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意见》,交由案件合议庭入卷备查。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人员主持。
五、出现意见分歧情况的处置: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形成的意见与合议庭有分歧时,分管副院长可根据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合议庭复议;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形成的意见不一致,或形成一致意见未被合议庭采纳的,可由院长(含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