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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实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21 09:11:1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天津二中院结合实际,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实施意见》,实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并对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各级审判员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切实有效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公正司法。主要做法:
    一、规定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工作。院长(含副院长)可选择重大、疑难、复杂且裁判结果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案件,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审判业务庭庭长(含副庭长)应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庭长至少参加一个合议庭审理案件,副庭长至少参加两个合议庭审理案件。有特殊情况时,可层报院长审批同意后调整。
    二、明确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实施范围。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实施范围为: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执行办公室、审监庭的申诉复查合议庭和再审合议庭、立案一庭的申诉复查合议庭。
    三、进一步强化庭长工作职责。庭长除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外,还需对重大疑难案件或上级关注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审核批准相关程序事项、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对综合性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管理。
    四、取消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层级审核。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且非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的,不再层报审核,由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其他合议庭审理案件仍需按照层级监督管理的原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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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