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与各辖区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切实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热点问题,统一两级法院执法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天津二中院邀请辖区各基层法院相关审判庭召开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医疗损害赔偿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问题进行研讨。
为保证此次会议的针对性和务实性,会前,天津二中院广泛征集各辖区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遇到的疑难热点问题和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上,天津二中院首先通报了2013年房地产、建设工程、医疗损害赔偿等二审案件基本情况,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二审审理期间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随后,根据各院会前提出的难点和困惑展开分类讨论,并对较突出的几个问题进行集中研讨。两级法院经过共同研讨、交换意见,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1、司法鉴定中鉴定单位不予鉴定的处理方法。应当要求鉴定单位出具书面答复,详细说明不予鉴定或不能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并说明造成鉴定不能的责任在谁(为合议庭案件处理中酌判当事人责任时作为参考)。对于医疗纠纷鉴定,建议由天津市医学会等权威性强、对诉辩双方均有信服力的鉴定单位委托鉴定。如遇市医学会不予受理或因鉴定时间过长可能影响案件审限的,可以酌情考虑跨区或跨片委托区医学会进行鉴定,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就审理程序的严谨性进行规范。当事人诉请案由与经合议庭审查认定的案件性质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依据证据若干规定要求释明当事人对诉请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正确诉请确立案由及争议的法律关系。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或保障请求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合议认为应当追加第三人的,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第三人或依职权进行追加。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对于事实的查明手段应穷尽化,查明事实不仅围绕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而且包括为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而务必查清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从而以程序的严谨性保证实体的公正性。
3、就委托手续的审核进行规范。对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范围、委托手续是否合法、委托权限是否明确等均应认真审查,不能走过场。对于委托近亲属代理的,应当审查受托人与其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的,应当审查委托人所在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书真实性;单位委托工作人员代理其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应当审查证明受托人与其存在劳动人事等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涉外委托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4、第三人致雇员损害中侵权关系与雇佣关系竞合的处理原则。对于因交通事故致雇员损害的纠纷案件中,雇员仅起诉雇主承担责任的,审判人员应向雇员释明,建议其是否应先启动向交通事故致害人的诉讼程序并主张权益,对于交通事故纠纷中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的部分,再据合同关系向雇主主张权益,从而有效保护受害人与雇主的各方合法权益。如释明后,雇员坚持起诉雇主的可依法进行审理。
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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