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天津二中院《民事案件保全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近日,天津二中院规范保全工作,降低保全风险,提升了工作质效。
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审查材料。按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诉讼(诉前)保全适用条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必须提供将来生效裁判不能或难以执行的证据,如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可能采取该行为的证据,或诉讼标的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申请诉前保全的,则必须提供"情况紧急"的证明。
二是细化保全担保形式、范围。天津二中院将保全担保形式区分为信誉担保、实物担保和现金担保。信誉担保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的诉讼保全,银行借款合同、有决算单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中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的诉讼保全可适用全额信誉担保;实物担保仅限于不动产,当事人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能证明该不动产价值的材料,且为全额担保。以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提供担保的,提交立案资料时,须由该不动产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携带产权证明和由房管局打印并盖章的房产权属登记表予以确认;以现金担保的,现金担保数额不得低于保全标的额的30%,其余部分申请人可提供信誉或实物担保,使担保总额与申请保全的标的额相当。
三是进一步规范保全案件流程管理。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由立案合议庭法官接收材料并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是否齐全以及保全担保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立案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保全立案条件的,报主管庭长审批。主管庭长审批后,按本院分案有关规定分给负责保全工作的法官,承办该案的保全合议庭法官对财产线索是否明确、保全担保是否真实合法、保全标的是否适合采取保全措施以及材料是否准确齐全等进一步审查,经保全合议庭评议后呈报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承办该案的保全合议庭法官将材料交立案合议庭法官立案(输入电脑)。
四是明确查找保全财产线索的责任人。诉讼保全中,保全合议庭不负责查找财产线索,由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且必须真实、可操作。立案后,保全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财产线索属实的,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措施;财产线索不实的,合议庭评议后报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终止保全措施,按结案处理。
五是严格控制保全财产范围。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与本案无关的,或是超出请求范围的,一律不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较好,或有一定发展前景而暂时面临困难的,慎用查封或扣押生产设备措施。对于企业现金帐户要慎用冻结措施,涉及企业职工社保、医保或工资帐户的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切实做到坚持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与被申请人生存和发展并重,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六是依法及时办理换封或解封手续。保全被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作为反担保,要求变更查封物或解封的,若申请人同意,则由双方提交一致同意的书面协议,保全合议庭评议,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换封或解封手续。申请人不同意,但查封物已经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且被申请人提供的作为反担保的其他财产无瑕疵、无权属争议且可供执行的,由承办法官按相应程序办理换封或解封手续。对于申请人采取恶意保全,导致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困难,可能会引起大批职工下岗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的,则由法院依职权采取相应的解除保全措施。
七是切实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认真落实保全报批制度,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形成遵规守纪的良好氛围;以制度促规范,通过保全流程管理强化对保全立案和保全措施的内部监督,切实堵塞廉政风险点,有效降低保全工作风险;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以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为执法办案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