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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参加庭审的几点感受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03 09:56:40 打印 字号: | |

 
图为天津二中院人民陪审员周树林在法官论坛上发言


参加庭审的几点感受和建议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周树林
 
    我叫周树林。自2005年受聘于人民陪审员以来,共陪审各类刑事、民事案件1000多起。下面对陪审案件的庭审感受简单的谈谈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几点意见。
    一、庭审感受
    我觉得庭审工作是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诉讼参与人行驶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最集中的场合。因此,庭审是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集合性的诉讼活动,是普通程序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阶段,是审判中的中心环节。
    通过陪审案件,我感受到在庭审时,各级法官能够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能够佩戴徽章,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以自己的形象和文明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在庭审中各级法官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并监督庭内所有人遵守法规法则,能够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律师发表意见。在审理案件时言行谨慎,语言使用规范,尊重他人,不失尊严和礼貌。特别是组成合议庭时,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配合默契,紧紧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难点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官庭审的驾驭能力,体现了法官具有的深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司法技能、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庭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重中之重。通过庭审刑事案件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庭审民事案件,制裁了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通过法律调解,及时的解决了一些民事纠纷,为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二、对法院庭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正确庭审表述,杜绝不当言论,学会控制情绪。庭审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方法、性格和能力,因此,法官的一举一动、庭审语言都会对案件的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法官在庭审中应根据不同的当事人,使用不同的语言并适当控制情绪。2008年我陪审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大学刚毕业,是个年轻的女律师,由于实践经验少,法官在法庭调查时问及的焦点回答不上来,在质证时,证据分类组织不上来,造成庭审几乎中断。法官说了一句:“律师不能光拿诉讼人的代理费,应为当事人办事!”的话,然后宣布休庭。休庭后,女律师觉得很冤,大哭一场。我及时把这一举动反馈给主审法官,并向女律师讲解在庭审中,作为代理人应做的工作。
    2、把握当事人心理,掌握百姓心态,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老百姓最大的诉求是公平正义,使自己的诉求胜诉,同时也希望自己的诉求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希望法官通过判决、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2012年我陪审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原告要求对河西区的一套住房(被告弟弟随父母一起居住),因父亲已离世,应对该住房进行货币分配继承,而被告弟弟因无住房,又因下岗,资金困难,无法进行货币补偿。针对此种情况,我和法官对原告进行耐心地开导和劝解,以法为据,以情动人,反复重申亲情大于金钱的道理。同时对被告讲明了适当补偿的法律依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最终使得案件顺利和解。
    3、多接触社会,从社会实践出发审理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案件的经验。随着改革开放,社情民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法官审理案件也应紧跟这种时代变化,注重社会现实,把握和审理案件。去年在二中院陪审了一起租房案件,原告在租房前(大型商户)各项手续齐备,建筑防火审批合格,但在租赁后,原告将房屋改成了小商户后,滨海新区防火部门就不批防火合格证,使商厦招商遇到困难。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求退租并赔偿装修损失。在陪审中,我觉得这是一起特殊时期发生的纠纷。因为当时蓟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正在调查处理阶段,而商厦改成商铺,可能影响了部分防火设施,为此防火部门认真谨慎,不予审批。因此,我将问题的焦点向主审法官提示。
    4、善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来自于普通百姓,最能了解当事人心理状态,也最能了解普通百姓的诉求;同时,也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能够在必要时协助法官解决调解一些民事案件纠纷。2010年,我在陪审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是一位普通百姓(女退休职工),被告开车撞人者是某区税务稽查队员(公务员),应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时,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意赔偿。当法官准备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该案时,法官希望我讲几句。在庭审中我对被告讲:“交通部门已认定责任(主责)在你,而你的车又上了保险,法官出于对你的爱护进行调解,何乐而不为呢?非要把一点小事弄得复杂化,对你的工作、个人身份是有影响的。”最后这位税务稽查员,听从了法官的调解意见,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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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