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助审员夏维娜在法官论坛上发言
如何驾驭好庭审
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助审员夏维娜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荣幸今天能参加这个论坛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驾驭庭审的话题。作为一名从事审判工作刚四年的年轻法官,感觉压力很大,四年以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自己逐渐成长进步,但是审判经验还很不足,处理一些棘手问题有时还会无所适从,在办案过程中也会充满困惑和踌躇,很感谢研究室搭建这样一个平台,能有机会向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取取经,刚才听了几位资深法官的发言感觉收获颇丰,很希望自己经过历练也能尽快成熟起来。下面我就抛砖引玉,结合自己几年来的审判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谈谈如何驾驭好庭审,以期指正。
“驾驭”,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意思是指“使服从自己的意志而行动”,驾驭庭审的能力是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凭借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综合能力。成功的庭审对法官提出了全面、综合的能力要求,法官对于庭审过程的把控和引导直接决定着庭审的效果。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谈谈如何通过释明和引导来驾驭好庭审:
一是做好庭前准备的审查和统筹工作。
预测庭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安排具体落实的庭审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体现法官的统筹能力。前提是充分熟悉案情,认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对证据内容进行去粗取精的归纳和证明作用的归类,厘清各类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好庭审提纲,从而为审清事实做好充分准备。
在庭前准备阶段,尤其强调应当审查或需释明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主管和管辖,比如该案是否属于法院审理、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或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包括专属和专门管辖等问题,应属法院主动审查范围。
2、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遗漏如挂靠、合伙、共有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形;是否诉了不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当事人,以及诉讼地位是否有误;有的案件为了查明事实,应当释明追加相关案件当事人,以便查明相关情况,减少发改(如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可以直接诉保证人,不属必要共同诉讼,但如果不追加债务人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还应释明原告或被告予以追加),以免庭审中出现被动。
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体而明确,比如①主张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是否对应(比如是违约金、赔偿金、损失应进行合理区分);②给付请求是否有明确数额和计算方式(租金、利息、违约金如何计算);③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执行力(如交付物的应明确名称、型号、数量、特征;如履行行为的,应明确履行主体、内容、期限、方式);④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的,应明确有效、无效、未生效还是撤销、变更,以明确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依据;⑤多个被告之间承担责任的关系,应明确是连带、按份、共同还是补充责任。
当然,庭前准备当然还应包括证据交换、必要的调查取证,以及送达情况的核实等等,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决定庭审的效率,如果在庭前准备阶段没有做好工作,而在庭审阶段予以释明或变更、追加当事人,则因对方可能要求新的举证期限或重新开庭,而严重影响审理效率,或导致庭审结束后,多次给双方做笔录补强的情况,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上述这些释明工作应当是慎重且法律依据充分的,否则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尴尬。(如有一借款案件,因借款人在债务未作清理的情况下早已被清算注销,那么其开办单位也是清算人,在借款案件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法官释明原告是否将赔偿责任变更为还款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变更了,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承担的就应当是赔偿责任,虽然变更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没有影响,但也应属释明不当。)因此法官的释明应当是审慎而恰当的。
二是加强庭审过程中的控制和引导。
这里所说的控制和引导并非是一定要把当事人问得哑口无言的“纠问式”审理方式,而在“诉辩式”的庭审模式下,仍需法官发挥主动性。这里主要就以下几点简单谈一谈:
一要正确适用各种程序法,在庭审中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灵活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建议初任法官开庭时携带诉讼法,以便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比如,对于当庭提出回避或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应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申请的依据,否则应予驳回。又如,对于情绪激动或年迈的当事人,也应采取“刚柔相济”的策略,既要从容、威严,同时也不失关爱、体恤,缓和其情绪,保证开庭的顺利进行。 二要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中立的原则,但并不影响对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给与更多的诉讼指导,以实现当事人间诉讼能力和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如对于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将违约金降低、合同无效的情形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当然不能是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而是讲明规定后释明其作出选择。) 三要在归纳诉辩主张的基础上准确简明地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引导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比如,某一审借款案件,借款人提出公司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将借款卷走使用并准备提交相关证据,对此合议庭暂时休庭合议,认为公司内部治理行为与对外借款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并向被告进行释明,被告当庭表示不再提交相关证据,避免了不必要的审理过程和认证过程,提高了庭审效率。) 四要把握庭审进程不偏离庭审提纲,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而干扰法庭的审理方向,在庭审中可以适时纠正当事人重复、跑题等陈述,合理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有的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对于案件履行情况等事实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陈述,有的时候代理人不让当事人发言,对于这种情况应释明由了解当时情况的当事人自己回答,以便查明真实情况。) 五要善于发现证据与证据之间,当事人陈述与书面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灵活应变,即时通过设计问题,运用逻辑推理能力发现客观事实,特别是对于矛盾的内容,应对比询问,比较差异,追问缘由,分析认定。(如某买卖合同再审案件,之前有多次庭审程序,上诉人在多次庭审中对先付款还是后付款的陈述均不一致,在二审庭审中,问及是先付款还是先送货时,上诉人表示是先付款,付款之后当天下午或转天才送货,而经询问,双方之前并没有过交易,则上诉人付款几万元当时不提货,而又不要求对方开收据和发票明显不合常理,从他几次庭审陈述的矛盾之处,且在二审庭审中对其多次追问中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就可以认定其陈述并不真实。) 六要灵活运用实体法知识,在庭审中不失时机地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进行归纳、引导,促使庭审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并深入下去。庭审中举证责任可能是多次分配,多次在当事人之间转移,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查明事实时,首先按一般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要求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完成自己的举证,然后再根据双方所举的证据,进一步分配举证责任。(如原告起诉被告欠款,但因原、被告均为集团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原告并非直接付款给被告账户,那么原告应举证如何将款项付给被告,在原告能举证证明向被告付过部分款项后,被告主张归还过部分款项,那么被告不能仅证明自己还过款,还需举证证明归还的款项打入原告的账户,如原告进一步抗辩被告归还的并未欠款,而是其他买卖合同的货款,则原告需进一步举证。)
以上是我认为在庭审控制和引导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我想说,作为初任法官,“敢于问废话”就是迈出了第一步,有时提问的问题有些多余或没有切中要害,但是我觉得,还是应该大胆的问,在不断的问话和揣摩中,庭审问话技巧会不断提高。
三是注重庭审过程中的细节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始终应保持威严、中立的审判形象,法官着装应当符合规范,庭审用语既要通俗易懂,规范流畅,又要庄重严肃。庭审中要注意神态和语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 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不够严守中立。在法庭上,法官要做到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成为名副其实的“中间人”。当事人对于法官 “信任”的力量,将会促进息诉服判和案件调解工作。同时,在庭审中,特别是对于一些真伪难辨的案件事实,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或证人的表情、眼神、语言或动作的观察,探知其心理状态,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辅以判断,也不失为了解案件情况和促成调解方案的契机。(比如,一般陈述实情的当事人本人更敢于到庭接受询问)。
总之,庭审最终目的是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终局裁判,庭审中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这四个阶段与裁判文书的四个部分是相呼应的。开好庭在撰写文书时才能“下笔如有神”;而如果在开庭前做到“胸中有成竹”,打好裁判文书的雏形和腹稿,那么庭审自然能有的放矢、驾驭自如。当然驾驭好庭审在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更重要的还是“实践出真知”,年轻法官还是要多向资深法官学习审判经验,并注意揣摩和总结,才能得到不断提高。
最后,我想说:做一个法律人,我们选择了一种克制而理性的生存方式,追求规范而秩序的外在形式和公平正义的内在良知,需要长期的磨练与不断的坚守,朝乾夕惕,笃行日新,对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永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才能扎实地公正审理好每一个案件!
谢谢大家!
编辑:曹家平
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