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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滨海新快速发展
  发布时间:2014-01-26 15:48:2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带动作用明显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纷纷入驻滨海新区,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与此同时,涉及这些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创造出公平、良性的投资环境,切实发挥这些企业的创新驱动力,带动我市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天津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在保证每一起案件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在案件审理中灵活适用法律,为服务滨海新区经济快速发展、实现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保驾护航。具体而言,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灵活适用法律:

    一、妥善处理专利无效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的交叉问题,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专利无效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程序的交叉问题一直是专利民事侵权诉讼审理中的棘手问题,民事审理是否需要中止以等待专利无效程序的最终结果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若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民事诉讼,会造成民事审理久拖不能结的状况。对于专利权利人而言,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更面临继续扩大之虞。为了效率解决纠纷,及时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天津二中院根据个案情况,妥善处理专利无效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的交叉问题。在涉案技术创新程度高、实用性强,并根据客观情况能够判断专利权未来权利状态,且被诉侵权人存在利用专利无效程序恶意拖延民事诉讼之嫌的前提下,以维护创新型专利权的合法性、保护创造者合法权益为首要,及时进行民事审理。
    二、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往往存在很大困难。对此,民三庭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一方面,结合生活经验,运用事实推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确实无法取得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全部证据,而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例如在涉及方法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将被诉侵权人生产方法或者制造方法等不同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侵权人,而不再苛求权利人所举证据能够完全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取证方式采取一定程度的变通和放开。对于权利人采取设立陷阱方式调取的证据区别情况进行认定,在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证据的合法性而予以采纳。
    三、科学认定损害赔偿数额,实现对权利人救济的最大化。损害赔偿数额最为直接地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民三庭坚持以充分弥补权利人所受损失为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科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实践中,天津二中院总结了如下经验:一是在运用裁量性制度的同时,鼓励和引导权利人尽可能提供所受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加强裁量结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二是在计算中引入专业分析方法,注重参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经济分析、会计核算、专业评估;三是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掌握产业的市场动向以及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市场为中心准确认定损害赔偿数额;四是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单独计算,实现对权利人救济的最大化。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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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