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性审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日前,天津二中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减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为主线,全面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抓住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九个重点环节,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整体梳理和规范,包括立案登记环节、案件公示环节、案件审理环节、案件评议环节、案件审核环节、案件裁定环节、案件审限环节、错误纠正环节与案件跟踪环节。
2、将以往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做法调整为"来案公示"。以往天津二中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裁前公示",即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对案件拟处理意见进行公示,但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案件公示内容不包括拟处理意见,且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是案件开庭审理的条件之一,为此,考虑既保证通过案件公示收集投诉意见,全面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又保证案件的审理程序顺利进行,《规定》明确要求审判庭收到减刑、假释案件后,应首先对案件进行公示。
3、区分案件情形,分别采取一般审理与重点审理方式。《规定》明确规定,合议庭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对普通减刑案件,采取一般审理方式,书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的证据材料;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重大恶性刑事犯罪、因重大立功提请的减刑案件,以及假释案件,采取重点审理方式,包括入监区审查、开庭审理、入社区审查等环节。
4、明确书面审理的要求。、规定合议庭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减刑案件的,应围绕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是否具有依据,以及减刑建议是否适当两方面,着重审查执行机关呈报的书面证据材料。其中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是否具有依据,应具体审查罪犯悔改或立功的情况是否属实,附加刑或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退赃、退赔情况是否属实,罪犯相关个人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减刑的情况是否属实。审查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是否适当,应具体审查罪犯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刑条件,包括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在必要时,合议庭可结合采取入监区审查、入社区审查等方式。经书面审理,发现案件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开庭审理。
5、规范开庭审理的程序。《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并对自开庭准备到庭审结束的各个环节,分别作出具体要求,包括开庭前的通知内容与公告时间、如何确定庭审场所、应通知哪些人员参加庭审、具体的庭审程序如何组织、相关人员如何在庭审中发问与发表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的形成与确认等,通过全面规范开庭审理程序,促进和保证案件实体公正。
6、细化入监区审查与入社区审查的内容。《规定》在原有书面审和开庭审的实践基础上,着重提出并明确了入监区审查和入社区审查的内容,包括到罪犯所在监狱与监管民警、派驻的检察机构、罪犯分别进行面谈,向共同改造罪犯进行随机取证,对罪犯考核积分公示、考核积分排名公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假释案件中罪犯假释后的住所、就业收入等情况进行了解,对罪犯提交材料证明无力履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到证明材料出具地,对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考察罪犯日常消费、家属接见等情况,假释案件中,视情况实地考察假释后监管条件、家庭及社区接受度等,以更加全面的了解核实减刑、假释案件情况,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7、具体化案件评议内容与裁量尺度。《规定》要求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除执行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外,应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主观恶性、有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原判刑罚、执行中的表现、财产刑执行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监管条件、生活来源、社会反映及接受情况等,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进行评议,提出是否同意减刑、假释,以及减刑幅度、假释期限的处理意见。同时,要求合议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试行)》规定内容为准,严格计算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准确认定从宽、从严情节,统一掌握裁量尺度。
8、加强案件审理的层级把关与案件监督。设置层级把关机制,规定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合议庭决定不予减刑、假释的案件、合议庭拟变更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的案件等需提交庭长审核,合议庭评议意见有重大分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设置错误纠正程序,包括本院发现的错误纠正与及时受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全方位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量。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