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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快审快结一批讨薪案件
  发布时间:2014-01-20 09:4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年底结案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天津二中院顶住巨大压力,为农民工朋友开辟讨薪绿色通道,加班加点、快审快结17件欠薪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被告某建筑公司接受被告XX建筑公司发包,承接天津国际轻工商贸城G区工程。2010年12月15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万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将G区8-11号楼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万某某。后被告万某某通过罗某雇佣包括原告在内的19名工人,在天津国际轻工商贸城G区8-14号楼工地进行钢筋劳务施工。后被告万某某又承接了G区12-14号楼的剩余工程。2011年12月25日,被告万某某的会计进行工程款结算,原告等人所施工的钢筋绑扎工程款总计258228元,扣除生活费、钢筋工胡某、余某某的劳务费及其他支款,原告等17人劳务费总计202994元。经多次讨要,被告万某某均未支付。2013年3月22日,原告17人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共计202994元。原审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决:一、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202994元;二、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二中院。天津二中院收到案件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重大民生案件处理程序,抽调精兵强将处理该系列案。由于原审被告万某某下落不明,审理该案法官迅速办理了公告送达手续,待公告送达后,及时开庭审理。经审理,天津二中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提供了工程款明细、工程量明细、出勤记录以及支款明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审被告万某某欠付被上诉人劳务报酬;上诉人某建筑公司作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分包企业,将其承接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审被告万某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部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扣除60天公告期外,仅用11天,为下阶段的快速执行奠定基础。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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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