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大力推动异地司法鉴定、评估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确保鉴定、评估程序、结果的客观公正,天津二中院制定出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规程》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操作流程。《规程》从当事人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到中介机构的选定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实施,以及鉴定、评估报告的审查与中介费用的最终给付,进行了重新梳理与统一规范,明确了职能部门职责。
二是增添异地司法鉴定、评估内容。《规程》在整体规范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加入了异地司法鉴定、评估内容,特别明确了异地鉴定、评估的适用条件与异地中介机构的范围,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异地司法鉴定、评估的广泛适用。
三是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时限要求。《规程》对司法鉴定、评估各阶段的工作期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对期限延长的情况进行了规范。此外,为防止案件承办人借鉴定、评估为名扣除审限、拖延审判,专门建立了情况通报机制,即司法辅助部门在发现案件承办人办理了中介机构的委托,但并未实际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审判管理部门。
四是统一并重新修订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计算办法。《规程》在调取十八省市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本院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计算办法,明确工程造价鉴定的计费依据为鉴定造价送审额;并在统一本地鉴定与异地鉴定费用计算标准的基础上,下调了相应的费率与费用,同时确定了双方协商调整费用的具体幅度。
《规程》施行以后,将有效保证本院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有序开展,促进部门间的协作,防止部门间的推诿,提高司法鉴定、评估的效率与质量,为案件公正、高效处理奠定基础。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