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启动快速反应机制
2个月执结一起1400万合同纠纷案件
天津二中院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执行天津某钢铁贸易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承办法官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仅用2个多月时间,就圆满执结了这起1400多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1年7月19日,天津某钢铁贸易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的浙江某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及担保方的唐山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确定了钢材供应的规格、供货方式、供货时间、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后供方依约如期履行合同,但需方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供方遂于2012年3月21日诉至二中院。经过审理,判决浙江某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给付天津某钢铁贸易公司钢材款及利息人民币1400余万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石家庄分公司作为浙江某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追加了第三人浙江某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但其依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
2013年元旦期间,申请人得到第三人的财产线索。为防止丧失最佳的财产控制机会,二中院及时启动应急执行预案,案件承办法官加班加点准备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院、庭各级领导及时审批,为执行工作开通"绿色通道",节日期间就赶往浙江。节后一上班,承办法官顶门出现在浙江人民银行柜台前,经过反复交涉,在第一时间查询到浙江某建设公司在各商业银行的十八个账户,并冻结了有资金往来和存款的八个账户。之后,承办法官又先后在2个月内三下浙江海宁、江苏镇江,其中两次都是在假日夜间驱车前往,及时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先后扣划了三笔共1369万元执行款。
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和耐心释法,最终迫使被执行人不再规避执行,并把剩余的120万元主动打到法院账户。此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2个月时间,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据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