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民事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排除了以往民事案件中的公民代理,为适应新的要求,确保案件诉讼代理人能顺利参加诉讼,天津二中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研究修法精神,统一执法尺度。通过对修改后民诉法集中学习研讨,统一了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明确了近亲属范围,对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诉讼代理人的推荐形式进行了规范。
二是做好诉前提示,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一些当事人对民诉法修改不了解,导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可能需要更换代理人,从而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的问题,该院在给当事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或开庭传票时,就主动与其沟通,告知对代理人新规定。对无法直接见面的当事人,均在送达的法律文书上予以提示说明。
三是严格庭前审查,确保庭审规范。庭审前,依据新民诉法,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资格的代理人,将及时中止其代理资格,只允许其旁听,并遵守法庭纪律。
四是针对过往案件,完善相关手续。对于一审时间在2013年之前的二审民事案件,要求诉讼代理人提供必要证明,证明其符合新的民诉法对诉讼代理人要求,保证其合法参加诉讼。(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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