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增强案件评查的公开透明度,提升各审判庭在案件评查工作中的主动性,更好的发挥评查结果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近日,天津二中院在各审判庭设立了兼职案件评查员,进一步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兼职评查员由各审判庭副庭长担任,与两名审判长共同组成合议庭,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作出评查结论。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责:
一是进行自我评查。对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及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在审判监督庭评查之前,由各审判庭兼职评查员对本庭案件进行自我评查,使其及时掌握本庭被发改案件的第一手资料。
二是及时沟通反馈。对于审判监督庭拟评结果确定为有过错的案件,兼职评查员应就原合议庭意见、案件审理时的具体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等与审判监督庭积极沟通交流,使评查人员更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监督案件评查权更为规范、审慎的行使。
三是维护法官权益。审判庭对审判监督庭的评查结果有异议时,兼职评查员与审判监督庭评查人员共同参加审委会,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充分表达法官对该案的审理思路和依据,由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最终评查结论。
四是加强总结运用。兼职评查员应及时将本庭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以及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并将评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上级法院的执法理念和裁判尺度向全庭进行辐射与渗透,督促审判人员对评查结果的学习与应用。(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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