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公开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为切实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近日,天津二中院制定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以及其他公开事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一、立案公开。加强立案环节的诉讼指引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在立案窗口实行告知制度,对因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未提交相应材料的,给予释明和指导;依托信息化平台,积极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公开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开庭时间以及相应的案件流程,并加快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实现诉讼档案资源利用的网络化。
二、庭审公开。公开开庭信息,通过开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规范证据接收程序;继续开展跨区域司法鉴定和外地专家论证制度,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公开,同时大力推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对案件重大程序性事项,要求及时书面或在庭审中告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对审限变更等事项的知情权;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强化司法民主监督。完善旁听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等旁听庭审,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不断加强科技法庭建设,稳步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积极探索远程视频庭审,以远程视频庭审促进庭审公开。
三、执行公开。实行执行事项通告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不能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时告知当事人与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加强执行案件信息查询指导,公开执行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对执行信息的即时自助查询;完善执行财产网上挂牌竞价制度,确保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加强评估、拍卖工作相关信息的告知制度,公开选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以及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原因。
四、其他公开事项。公开裁判文书的认证和说理,实行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制度,逐步实现所有生效法律文书在法院二级专网和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全面实行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完善信访案件听证制度,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建立法院开放日活动制度,每个季度至少确定一天作为法院开放日,把司法公开与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对外宣传,以法院门户网站新事微博栏目为平台,同时推进审判白皮书、院长信箱等各项司法公开措施,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信赖。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