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和艺术性的能动司法活动,不仅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可减少诉累、节约诉讼资源、实现案结事了,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所在。长期以来,天津二中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民间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过程每一环节,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在已建立"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工作机制,民事二审案件大多为疑难案件的情况下,今年天津二中院一季度调解撤诉率达28.8%(包括一审和二审),且调解案件无缠诉、无上访、无申诉,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树立调解优先意识,提高矛盾化解能力。树立调解是法官职责意识,增强调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调解作为一门综合性艺术,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能力。任何矛盾纠纷,都要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一般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缓和到激化,法官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准备工作,才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为调解结案做好准备。为激励审判人员调解工作积极性,天津二中院将调解结案纳入审判管理指标进行定量管理,在年初下达的审判管理指标中规定,审判人员一般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10%,撤诉率达到15%。
二、注重庭前阅卷工作,通过阅卷预先确立调解思路。庭前阅卷工作是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天津二中院民事案件大多为二审案件,承办人收案后首先进行阅卷工作,一方面有助于了解争议焦点,审查一审案件在程序、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确定审理思路以及有无调解可能,为下一步有效开展审理工作打下基础。因此,阅卷工作对于有效解决纠纷尤为重要,
三、建立法和谐诉讼关系,为开展调解奠定基础。尊重、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感受,是与当事人真诚交流,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最关心的是案件分到哪个法官手里,法官是否公正审理。因此,与当事人第一次接触非常重要,而第一次接触往往是在通知当事人开庭时,法官耐心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需准备的诉讼材料,解答相关问题,在一言一语中体现法官的公正、负责与人性化,为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和谐诉讼关系奠定基础。只有法官与当事人从相识、相交直至建立信任关系,当事人才能消除对法院和法官的抗拒心里,使当事人乐于听取法官的合理建议,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四、以司法为民为核心做调解工作,是开启调解之门的钥匙。调解工作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可能与不可能、成与不成之间,往往只是一念,不可能中蕴含着可能。只要从司法为民出发,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考虑当事人利益诉求,坚持调解不放弃,就有成功调解的可能。适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从不同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为当事人双方考虑周全,从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双方当事人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为圆满彻底解决纠纷奠定坚实基础。
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公正审理,是调解工作的根本所在。调解不是简单活稀泥,既要求法官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又要求法官公正审理,对双方争议焦点涉及的每一细节逐一核对,随着调查的深入,是非责任逐渐清晰,此时法官以法为据做调解工作,当事人较易接受。尤其是案情复杂、证据锁碎,双方矛盾尖锐的案件,如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可能进行调解。因此,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是调解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六、理解和尊重当事人,是调解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尊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审判工作中面对的当事人,绝大部分是普通老百姓,到法院后由于恐惧、不懂法等原因,表现出不解、猜疑和激动,但他们渴望得到理解、尊重与关怀。因此,善待当事人及其亲朋,理解和尊重当事人往往会赢得当事人信任,无形中会为调解铺平道路。在尊重当事人过程中,需要掌握倾听的艺术,让当事人把心里话全都说出来,虽然倾听需要付出时间、精力与耐心,但会使当事人在短时间内感受到理解和尊重,甚至可以治愈他们的心结,促使当事人尽快放下偏执,握手言和。
七、注重调解案件的实际履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调解结案的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减少不安定因素。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的;如不能及时履行,不但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初衷,甚至影响法院调解的公信力。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案件实际履行,并作为调解工作的组成部分,尽量避免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于能够及时履行的调解案件,督促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实际履行完毕。对于分期给付的调解案件,准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附加不按期给付的惩罚条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八、说理释法和心理疏导相结合,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对于二审案件,当事人觉得胜败在此一举,会倾注全部希望,期待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如果不经说理释法直接判决,易导致败诉一方当事人因不满而对法院产生对抗情绪,引发不和谐因素。判前的释法说理和一定的心理疏导,既可以增加调解成功率,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自愿撤诉,又可以减少判决时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
九、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有利因素。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往往心情沉重,甚至悲观沮丧,正处于人生的低谷。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具备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并将这些积极因素展现和传递给当事人时,会无形中对当事人产生正面作用,引导当事人逐渐走出阴影,排解负面情绪,理性地看待纠纷和对待他人,从而对进一步审理案件和进行调解均起到积极作用。 (据院信息编辑:杨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