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审判、执行质量管理,监督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审判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近日,天津二中院对本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规定》共分七章37条,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高审判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原则。
二、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采取日常评查和专项评查的方式进行。
三、质量等级划分: 日常评查的案件,案件质量等级分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和有过错责任案件;专项评查的案件,案件质量等级根据案件类型、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的要求确定。
四、评查结果的运用:1、通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评查结论为偏差、差错、错案的案件,以案件评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2、讲评分析。各审判业务庭利用每月的案件评查通报,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分析、讲评,查找出现问题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并有针对性地制订改进方案,增强质量意识。3、三方约谈。建立案件质量约谈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处和评查部门对被确定为偏差、差错、错案的合议庭成员进行约谈。合议庭成员就案件错误原因、如何吸取教训等写出书面认识,交干部处备案,并记入干警业绩档案。4、记入考核档案。院考核管理部门将评查结论纳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并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依据。5、责任追究。最终被评定为偏差、差错、错案的案件,区别不同原因,分别采取向本人及所在业务庭反馈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等方式处理
《规定》还对评查范围、评查程序等相关工作和环节做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据院信息 编辑:李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