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疑难案件收到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12-09-21 15:41: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成功调解一起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靠司法的手段和集体的力量实现了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11年7月7日2时15分许外环线处,来津务工的赵某自称被一重型货车撞伤(该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而该卡车司机张某却矢口否认。赵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腹部损伤、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肺损伤、创伤性气血胸、骨盆骨折",后经鉴定构成8、9、10三个等级的伤残。由于现场没有目击证人,而且卡车被当晚的一场大雨洗刷后,没有任何的痕迹能够据以比对,司法鉴定部门也只能做出了"事故痕迹鉴定因鉴定对象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的结论,交通管理部门也告知双方无法确定事实和责任。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车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货车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该货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某80%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后,车主刘某和保险公司上诉至二中院。二上诉人均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货车撞到赵某,且刘某还向合议庭暗示二审如果不能胜诉,将借"许云鹤案"之机向互联网上炒作。另一方面,被上诉人赵某也以残疾之身多次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合议庭经过分析,考虑本案存在几点疑难之处:首先,能够证明货车撞到赵某的直接证据极少,除了被上诉人赵某的陈述外,其他证物因种种原因都失去或不具备鉴定条件,没有因果鉴定的结论和责任认定,事实真相的查明极其困难;其次,被上诉人赵某已经发生了巨额医疗费,再加上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总费用亦十分巨大,此案之后必然还会有诉讼;最后,双方当事人均情绪激动,态度强硬,如果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就会引起不稳定、不和谐的局面。

  为 为了本案妥善地化解,二中院民三庭专门开会共同进行了研究,确定了"两手抓"思路:一方面穷尽一切可能最大限度地查清事实,在事实的基础上依靠民事证据规则依法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下力度促成双方调解。按照这样的工作思路,主审法官裴跃先是向一审承办人沟通、了解了有关情况和案件背景;之后又走访了当时接警的110民警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掌握了第一现场的情况;同时,还找到了赵某的接诊医生和手术医生,期望从医学专业上对赵某病情的成因做一个判断,以弥补鉴定和责任认定的缺失。在此基础上,主审法官多次前往事发现场勘察,并前往廊坊市找到了现已现被辞退的货车司机张某和当时坐在副驾的人员,力争通过二者的陈述,查找线索和漏洞。经过上述一些列的工作,合议庭在分析当时的路况、赵某病情的成因、当事人开庭笔录的自认以及司机和副驾人员陈述的基础上,一致认为可以确认赵某确系该车撞伤的事实。

  在 在确认事实的前提下,主审法官一方面拟好了判决文书,另一方面仍然不放弃调解一线希望,继续奔走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特别是多次向保险公司释法说理,说明利害关系。经过不懈的努力,上诉人刘某及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赵某绝大多数的损失,以调解的方式彻底解决纠纷,避免今后的诉累。最终,通过主审法官反复的协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赵某、刘某及保险公司也均表示满意,本案终获圆满解决,彻底避免了本案及后续案件的一系列不和谐隐患。(据院信息 编辑:李金文)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