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加强对合议庭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合而不议"等现象,近日,二中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合议庭履职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该规程从四个方面对合议庭履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实施部门。对合议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定期专项评查和非定期抽查两项工作内容,定期专项评查由审判监督庭负责,非定期抽查由监察室和研究室共同负责。
二是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时间和范围。定期专项评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应于季度结案日后三十日内完成,以上一季度审结的案件为评查范围,各庭总体评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每位审判人员的被评查案件不低于两件。评查部门除对案件事实、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评查外,还应对合议庭履职情况一并进行评查。非定期抽查的启动、范围由监察室和研究室共同决定,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合而不议"等问题,应移交审判监督庭纳入专项评查范围。
三是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依据。对合议庭存在"合而不议"等情况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均按照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的规定进行,重点对合议庭成员履行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规定了责任追究方式。对合议庭可能存在"合而不议"等不充分履职情况的案件,评查部门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和我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合议庭成员职责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均属于"合而不议",应认定为偏差案件。被确定为偏差案件的,按照二中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监察室、干部处和审判监督庭负责组织约谈。(据院信息 编辑:李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