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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知识产权案庭审活动
  发布时间:2012-09-21 15:40:10 打印 字号: | |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4月24日,二中院组织举办公开示范庭现场观摩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全程观摩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庭审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欢迎。庭审后,还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座谈,姚奎彦院长、高爱民专委出席并做讲话。

  庭审中,原告上海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玻璃(流金岁月)"、"玻璃(缤纷园)"、"玻璃(羽扇斑斓)"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上述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受到了消费者一致青睐,产品十分畅销。2012年2月23日,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在被告潘某所经营的商铺,以100元购买了三种不同图案的玻璃各一片。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玻璃上的图案与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按照每项专利20000元的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170元。被告潘某辩称,其所销售的玻璃均具有合法来源,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能够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所销售的三款玻璃,销售总量少,没有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根据各自的诉辩请求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在被告和法庭的监督下,亲自启封由公证处封存的在被告处购买的三片涉案玻璃,并解释了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玻璃设计图样与涉案的玻璃的相同或近似之处。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玻璃设计图样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玻璃设计有较大差别,不具有近似之处;同时被告销售的玻璃均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当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二中院组织参加观摩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座谈由高爱民专委主持,他首先对市政协委员莅临我院视察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以及面临的挑战。姚奎彦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二中院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建立了很多新的机制;始终在抓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上狠下功夫,真心欢迎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也希望继续支持二中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座谈中,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次庭审观摩活动给予高度评价。市物价局党组书记殷淑严指出,二中院知产法官综合素质高,庭审驾驭能力强,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聘请律师、案件又涉及较多专业知识情况下,审判人员能把该案审理得清晰流畅。天津海事局党委书记徐俊池感叹,二中院知产审判工作强度大,不仅要负责案件审理工作,还要做好调解工作,希望二中院邀请更多各领域代表人物、群众观摩庭审,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龙运祥表示,二中院十分重视司法监督工作,提出了很多新举措新机制,在公平、公正、公开审理上相比做得更好。(据院信息 编辑:李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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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