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二中院在天津市滨海监狱对10名财产刑全部执行完毕被提请假释的服刑人员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假释考核条件的一次实践,也是该院继续完善减刑假释长效工作机制的又一次尝试。
财产刑执行情况是罪犯悔罪、积极改造的一种直观体现。针对新形势下减刑假释案件面临的财产刑执行问题,该院认为应将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情况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相结合,多角度审查罪犯悔改表现,是使假释考核制度更趋科学、合理的创新尝试。经与滨海监狱相关领导进行探讨,双方达成共识。滨海监狱相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了内部评审、提请假释建议的考核条件。在多方联动的工作下,此次提请假释的十名服刑人员的财产刑均已全部执行完毕。在庭审过程中,既要考虑加大推行财产刑执行力度,又针对拟假释人员的原判情况、经济条件来客观分析、审查其执行财产刑的实际能力,进一步提高我院减刑假释工作水平。下一步,将按照我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将工作延伸,对假释人员假释后的情况进行回访,跟踪了解其接受监管和改造的情况,确保假释人员不再重新犯罪,并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在本次听证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着重从三个环节具体落实全面审查、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的原则:一是在罪犯陈述改造情况环节,引导罪犯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教育罪犯真正深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和自身带来的危害。二是在询问旁听服刑人员异议环节,告知旁听人员对罪犯陈述、监区管教评价罪犯表现以及同监室证人作证等进行监督,如有不实之处可以当庭举手提出异议,或者庭下通过二中院设置在监区的举报箱、举报电话的途径提出异议。三是在当庭教育环节,对提请假释罪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告知假释考验期,告知罪犯如果获准假释,要凭借在监狱中学到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生产技能,依靠自身的辛勤劳动重新生活,保证不再重新犯罪。(据:院信息编辑:李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