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二中院邀请市高院审监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检察处、河西监狱、港北监狱以及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召开了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就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天津二中院副院长王红卫参加了座谈,对各单位长期以来对二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会上,天津二中院对2010年减刑假释案件收结情况进行了通报,介绍了该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判中试行裁前公示制度、假释考验期告知程序、坚持到监狱、看守所内实地进行开庭等主要做法,总结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特点及审理模式。去年二中院辖区内假释罪犯无一重新犯罪,社会效果良好。与会相关单位代表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以计分奖励证为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多角度审查罪犯悔改表现,进一步审查原判情况,综合平衡罪犯犯罪性质、主观恶性、量刑幅度、已减刑期等因素,全面考察罪犯的认罪表现和思想改造情况、对累犯、暴力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要从严掌握。
二、加大推行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力度。将审查范围从假释案件扩大到减刑案件,强化财产刑执行的宣传力度,对退回犯罪所得、积极赔偿的罪犯条件可以适当予以放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提高假释案件适用率。假释罪犯回归社会能够实现无缝对接,社会保障较好,且节约了执行成本,缓解了执行机关的监管压力。在当前假释适用率较低的情况下,转变理念,规范具体操作流程,适当提高假释案件数量。
四、在对职务犯罪减刑案件公开开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刑案件公开开庭范围,将公开开庭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等,使减刑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开透明。
五、强化同步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同级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列席考评会以及阅卷等形式,使减刑假释案件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在刑罚执行阶段确保减刑罪犯认罪伏法,假释罪犯不致再次危害社会,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作者:据天津二中院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