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2刑更220-225号
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刘佳华、张文理、陈松、林嘉发、李鑫、刘德良等6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8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4年6月11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4)津02刑更220-225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 意见 |
1 | 刘佳华 | 23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 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六个月 | |
2 | 张文理 | 23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 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八个月 | |
3 | 陈松 | 20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三年 六个月并处 罚金13000元 (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 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 五个月 | |
4 | 林嘉发 | 30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 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追缴10000元(已全部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 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六个月 | |
5 | 李鑫 | 29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 元 (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 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八个月 | |
6 | 刘德良 | 26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四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罚金50000元 (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 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