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2刑更211-219号
本院于2024年6月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梨园监狱提请的对罪犯刘振国等9人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8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梨园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4年6月6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梨园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4)津02刑更211-219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期限(有期徒刑)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 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 意见 |
1 | 韩冰 | 31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5年 | 梨园监狱四监区 | 初次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2 | 冯开玉 | 44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7年 | 梨园监狱七监区 | 初次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3 | 刘振国 | 40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非法存储危险物质 | 10年 | 梨园监狱四监区 | 2019.6减刑8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4 | 崔树旺 | 53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1年 | 梨园监狱一监区 | 2018.4减刑6个月;2020.10减刑4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5 | 戴恩 | 75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5年6个月 | 梨园监狱十监区 | 初次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6 | 刘章亮 | 71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0年 | 梨园监狱十监区 | 2021.12减刑9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7 | 黄春中 | 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3年 | 梨园监狱九监区 | 初次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8 | 张庆华 | 54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 | 4年5个月 | 梨园监狱一监区 | 初次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
9 | 林东明 | 72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 | 8年6个月 | 梨园监狱十监区 | 初次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