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天津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某瓷汾酒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某酒业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人大代表、法学师生及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
某酒业集团依法享有“杏花”商标,该公司生产的“杏花”牌系列白酒曾获得多种荣誉,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某瓷汾酒业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山西杏花”“杏花瓷汾”等字样,并以展销会、网络平台等方式对外销售。2023年9月1日,某酒业集团以某瓷汾酒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瓷汾酒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某酒业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瓷汾酒业公司侵犯了某酒业集团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某瓷汾酒业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侵犯原告某酒业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某瓷汾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上诉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被上诉人某酒业集团认为某瓷汾酒业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上诉人某瓷汾酒业公司则以案涉商标属于地名,以正当使用为由进行抗辩。庭审过程井然有序,案件将择期宣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二中院在4.26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旨在通过公开庭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尊重商标、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下一步,二中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助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高质量创造,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推动落实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提供: 民三庭 高卓见